各高等院校:
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认真落实全省科技创新推进大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推进我省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改革,充分调动高校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全面提升我省高校科技创新能力,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发挥科技进步和创新对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支撑作用,形成创新驱动发展新局面,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改革高等院校科技成果的处置、使用方式。高校可自主决定采用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授予高校研发团队或成果完成人科技成果的使用权、经营权和处置权。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规定的权益。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转化,以及科技成果向境外实施转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管理和实施。
二、深化高等院校科技成果收益分配改革。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得的收益全部留归本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高校研发团队在晋实施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他人实施的净收入,可按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对研发团队或成果完成人的奖励和报酬,其余部分统筹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用于人员奖励和报酬支出的部分,经批准可一次性计入当年高等院校工资总额,但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
三、建立高等院校科技创新成果转化项目储备制度。支持高校加强自身科技研发能力建设,统筹高校科研发展规划和成果项目资源,定期对符合条件的拟研、在研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项目进行考核评估,选择一批符合我省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重大科研和成果转化项目,纳入高校科技项目储备库进行跟踪支持。
四、改革创新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评价机制。高校要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职称评定、岗位管理和考核评价制度。评价体系要突出中长期目标导向,评价重点从研究成果数量转向研究质量、原创价值和实际贡献。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对研发团队或成果完成人进行科研项目立项、资金支持和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和依据,并对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突出的加大科研资金支持。
五、建立健全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高校要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的工作体系和管理机制,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组织和协调,加强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服务队伍建设,在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支持科技成果对接市场并给予经费支持。高校应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流程,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移工作机构,或者委托独立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转移,并安排相应的工作经费。支持高校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岗位,并在人员编制、职称等方面给予支持,该岗位以科技人员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工作绩效为主要指标进行考核。
六、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和成果转化。大力激发高校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允许和鼓励高校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经高校同意,科技人员离岗转化科技成果、在晋创办科技型企业的,3年内保留其原有身份、职称、人事关系,档案工资正常晋升。允许和鼓励高校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前提下在职创业,其收入归个人所有。
七、推动高等院校科技成果的社会开放和共享。鼓励高校与研发机构、企业及其他组织采取联合建立研究开发平台、技术转移机构或者技术创新联盟等产学研合作方式,共同开展科技研究开发和成果应用推广等活动。支持高校重点针对我省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型产业、重点支柱产业的重大关键核心技术问题和重大战略需求,组建协同创新中心和联合攻关团队,以山西急需、国内一流为导向,以重大创新任务为牵引,产出重大技术装备、技术体系以及系统解决方案,大力推进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鼓励高校创新平台向企业和社会开放,并提供联合研发、委托研发等技术服务。
八、各高等院校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山西省教育厅 山西省科技厅
2016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