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普宣传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科技创新、科学普及是实现创新发展的两翼,要把科学普及放在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的位置”重要论述精神,全面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进一步提升山西省全民科学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意见》《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普及法>办法》,按照《山西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21〕42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利用省级财政预算设立的“山西省创新生态服务支撑专项——科普宣传专项”(以下简称科普专项)的管理。
第三条 设立科普专项的宗旨是以高质量科普满足全社会需求,组织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科普宣传工作,促进科普工作社会化,逐步形成科普工作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局面,从而达到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提升全民科学素质的目的。
第四条 科普专项申报单位需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行政单位、企事业单位,以及由省科技厅认定的山西省科普基地。
第五条 科普专项分为科普活动、科普基地能力提升、科普作品(产品)研发三类。省科技厅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项目申报情况确定并适度调整各类别的资助强度。
第六条 科普活动项目围绕公众科普需求,聚焦公共安全、卫生健康、防灾减灾、安全生产、节能环保、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国防科工等科学技术领域和历史文化、红色文化等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开展全省科普示范活动;面向青少年重点科普人群开展各类科普展览、体验、竞赛等特色科普活动;利用信息技术建设面向社会科普需求的科普产业服务平台,通过信息发布、资源共享、投融资服务等推动科普市场化、产业化发展;利用科普出版物、大众传媒及新媒体等开展科技传播活动。评审标准注重科普活动的双向互动和公众参与度,以活动形式、活动规模、活动效果等为主。
第七条 科普基地能力提升项目围绕山西省科普需求,全力打造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互为补充、综合性与行业性协调发展,门类齐全、布局合理的科普基地,全面提升科普基地的服务能力。支持山西省科普基地加强场馆建设、创新科技传播、加强资源挖掘和融合,促进科普交流、培养科普人才等。评审标准以参观人数、展教品增加、基地硬件设施完善、科普经费投入、科普活动开展、科普人员新增和培训效果等为主。
第八条 科普作品(产品)研发项目围绕全省科普产品研发及产业化发展,支持创作出版科普图书、科普讲解、科普微视频、科学实验展演汇演等,形成一批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科普宣传品牌;应用新技术、新媒体手段将前沿科技、高新技术产品等转化为互动体验性强的科普展教品。评审标准以科普作品(产品)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为主。
第九条 科普专项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予以引导和资助:
(一)科普活动和科普基地能力提升项目原则上采取“事前资助+验收后补助”方式资助。立项后资助比例不低于50%,验收通过后,按程序拨付剩余补助资金。验收不通过的,按原渠道退回结余经费;同时存在违规行为的,视情给予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科研诚信不良记录,按原渠道退回结余和使用不合规经费。
(二)科普作品(产品)研发项目原则上采取“事后补助”方式资助,科普项目承担单位和个人须先行投入资金开展科普项目相关工作。立项后一次性给予资助。
第十条 科普专项申请及立项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通知。省科技厅每年面向全省发布科普宣传专项申报通知,明确具体的申报要求。
(二)项目申报。申请单位通过山西省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申报。
(三)项目评审。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采取形式审查、网络评审或会议评审、现场比赛等方式进行,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
(四)立项公示。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拟立项名单,并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五)项目立项。省科技厅与项目承担单位共同签订项目任务书,由省科技厅下达立项计划,并按程序拨付资金、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和实施相关责任主体存在不端与失信行为的,根据国家和我省科研信用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相应纪律和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科普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以及绩效评价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财经法规及有关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科普专项成果和知识产权的归属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科普专项成果应当参加全省公益性科普宣传活动。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6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