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科普基地管理办法

时间:2024-11-16     来源:科技处     阅读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意见》《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办法》,进一步规范山西省科普基地建设与管理,现修订山西省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山西省科普基地(以下简称“科普基地”)是指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具有固定场所和较为完善的设施条件,依托教学、科研、生产、传媒和服务等资源载体,能够承担科学技术普及、宣传、培训、服务等功能并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对全省科普工作具有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的机构或组织。

第二章  申报范围和条件

第三条 科普基地实行分类创建,具体包括下列类别:

(一)综合展馆科普基地,是指专门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的科普馆,包括:科技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天文馆(站、台)、气象馆(站)、地震馆(站)等。

(二)公共场所类科普基地,是指具有科普展教功能的自然、历史、文化旅游等公共场所,包括青少年宫(活动中心)、动物园、植物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城市公园、自然保护区等。

(三)教育科研类科普基地,是指依托各类学校和科研机构,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传播与普及功能的场馆、设施或场所,包括学校、科研院所、疗机构中的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中试基地、标本馆、陈列馆、课外科普实践场所、野外观测站(台)等。

(四)生产设施类科普基地,是指企业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的场馆、设施或场所,包括企业科技展厅、成果展览馆、科技园、科技种养场、生产现场等。

(五)信息传媒类科普基地,是指以网络、电子、印刷品等为媒介,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的机构,包括电台、电视台科技类网站、出版社等。

(六)其他类科普基地,是指具有科普功能,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普及科学知识的其他场馆。

申报科普基地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山西省区域内,依法登记或注册独立法人单位面向公众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所规定的科普活动,所从事的业务主题鲜明、内容丰富,具有科普教育、宣传和示范作用。其科普工作应在省内外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

(二)具有固定的科普展览场地,并定期更新、补充科普宣传展示内容。配备有满足科普活动需要的音像、演示、实践设备和器材、模型等。

(三)具备组织或参与开展重大科普活动的能力,有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较高的科普工作管理水平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四)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普讲解人员,有稳定的相关专(兼)职科普工作人员。内部有常设科普工作机构,有科普人员培训计划,能承担各类科普培训任务。

(五)有稳定的科普经费投入,科普经费列入单位年度预算,保证年度科普活动正常开展。

(六)具备科普作品(产品)研发能力,包括创作出版科普图书、科普讲解、科普微视频、科学实验展演汇演等,能带动较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七)有国内外科普合作机制,能策划组织国内外科普活动,实施国际科学传播行动,引进国内外优秀科普成果,构建区域科普合作平台,推动科技人才交流和优质资源共建共享。

(八)消防应急安全设施设备完备且有应急安全管理预案。

(九)每年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200天(含法定节假日),对青少年实行免费开放或者优惠开放时间每年不少于20天。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普日等重大科普活动期间,对公众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

申报科普基地除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综合展馆类科普基地

科普场馆的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科普展厅面积不小于800平方米,并配备与场馆面积、展品数量、参观人次相适应的科普讲解和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少于5人

(二)公共场所类科普基地

科普场的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科普展厅面积不小于800平方米,并配备与场馆面积、展品数量、参观人次相适应的科普讲解和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少于5人

(三)教育科研类科普基地

教育科研的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上,科普展厅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并配备与场馆面积、展品数量、参观人次相适应的科普讲解和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少于3

(四)生产设施类科普基地

生产场所的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科普展厅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并配备与场馆面积、展品数量、参观人次相适应的科普讲解和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少于3

(五)信息传媒类科普基地

1.科普宣传为本单位重要工作内容,经依托单位建立信息传媒类平台,有固定的栏目、版面或信息平台从事科普宣传并在相关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有专门从事科普内容策划、制作、编辑等职能的部门,有不少于5名的专职人员

2.每年产出科普类出版物、音视频、展品等科普成果200个以上。年传播总量不低于500万人次积极配合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普日等重大科普活动宣传、报道工作。

(六)其他类科普基地

科普场的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上,科普展厅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并配备与场馆面积、展品数量、参观人次相适应的科普讲解和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少于5人

第三章  申报程序和支持政策

各市、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普基地的推荐申报工作,省直各部门负责本系统的推荐申报工作。支持多个部门、市县联建共建科普基地。科普基地的认定工作由山西省科(以下简称省科技厅)牵头负责组织。

凡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单位均可申报,申报时需填写《山西省科普基地申报表》相关支撑材料。经所在地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初步审核后,报省科技厅。

省科技厅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的科普基地进行评审。评审分为资格审查、专家评审、现场考察、社会公示、会议研究五个环节。通过评审的科普基地名单由省科技厅在一个月内函告财政、税务、海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科普基地命名为“×××山西省科普基地”。组织推荐部门要加强对科普基地的工作指导,鼓励支持科普基地的建设和发展,为其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和条件保障,保证其发挥最大的社会效益。

省科技厅通过省科技计划项目(科普宣传专项)对科普基地开展的基地能力提升、科普活动、科普作品(产品)研发等项目给予经费支持。

第十一条 科普基地依法享受国家对科普事业实行的税收优惠。科普基地应按照政策规定的条件、程序及资料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核确认后,享受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 科普基地应接受组织推荐部门和省科技厅的指导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一次总结考核。对考核优秀科普基地,向科技部等有关国家部委推荐申报国家级科普基地。

第十 科普基地安全工作坚持人民至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坚持责权利相统一和分级属地监管,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依托(举办)、谁负责的原则,坚决筑牢安全防线。

第十 科普基地加强和更新科普基础条件建设,提高现有科普场馆和设施的使用效率,充分发挥科普基地的功能。在开展科普活动的同时加强对公众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不得开展反科学、伪科学及封建迷信活动。

第十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科普基地资格:

(一)有损害公众利益行为,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有宣传反科学、伪科学及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

不参加年度考核或考核不合格且整改不到位,确实不能发挥科普作用的;

科普功能已经丧失,不具备科普基地的基本条件和其他条件要求

(五)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六)发生泄露国家科技秘密或危害国家科技安全事件的。

第十 对于科普基地发生名称变更、业务范围变更或被撤销的情形,省科技厅应及时将有关变更情况函告财政、税务、海关部门,重新核定变更后的单位自变更之日起是否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 各市、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市、县级科普基地的认定工作。省直各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系统特色,组织开展省直部门特色科普基地的创建工作,并函告省科技厅。鼓励各市级科普基地和省直特色科普基地申报山西省科普基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  本办法自202410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山西省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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