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意见》《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办法》,进一步规范山西省科普基地建设与管理,现修订《山西省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山西省科普基地(以下简称“科普基地”)是指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具有固定场所和较为完善的设施条件,依托教学、科研、生产、传媒和服务等资源载体,能够承担科学技术普及、宣传、培训、服务等功能并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对全省科普工作具有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的机构或组织。
第二章 申报范围和条件
第三条 科普基地实行分类创建,具体包括下列类别:
(一)综合展馆类科普基地,是指专门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的科普展馆,包括:科技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天文馆(站、台)、气象馆(站)、地震馆(站)等。
(二)公共场所类科普基地,是指具有科普展教功能的自然、历史、文化旅游等公共场所,包括青少年宫(活动中心)、动物园、植物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城市公园、自然保护区等。
(三)教育科研类科普基地,是指依托各类学校和科研机构,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传播与普及功能的场馆、设施或场所,包括学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中的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中试基地、标本馆、陈列馆、课外科普实践场所、野外观测站(台)等。
(四)生产设施类科普基地,是指企业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的场馆、设施或场所,包括企业科技展厅、成果展览馆、科技园、科技种养殖场、生产现场等。
(五)信息传媒类科普基地,是指以网络、电子、印刷品等为媒介,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的机构,包括电台、电视台、科技类网站、出版社等。
(六)其他类科普基地,是指具有科普功能,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普及科学知识的其他场馆。
第四条 申报科普基地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山西省区域内,依法登记或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面向公众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所规定的科普活动,所从事的业务主题鲜明、内容丰富,具有科普教育、宣传和示范作用。其科普工作应在省内外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
(二)具有固定的科普展览场地,并定期更新、补充科普宣传展示内容。配备有满足科普活动需要的音像、演示、实践设备和器材、模型等。
(三)具备组织或参与开展重大科普活动的能力,有中长期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有较高的科普工作管理水平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四)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普讲解人员,有稳定的相关专(兼)职科普工作人员。内部有常设科普工作机构,有科普人员培训计划,能承担各类科普培训任务。
(五)有稳定的科普经费投入,科普经费列入单位年度预算,保证年度科普活动能正常开展。
(六)具备科普作品(产品)研发能力,包括创作出版科普图书、科普讲解、科普微视频、科学实验展演汇演等,能带动较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七)有国内外科普合作机制,能策划组织国内外科普活动,实施国际科学传播行动,引进国内外优秀科普成果,构建区域科普合作平台,推动科技人才交流和优质资源共建共享。
(八)消防应急安全设施设备完备且有应急安全管理预案。
(九)每年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200天(含法定节假日),对青少年实行免费开放或者优惠开放时间每年不少于20天。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普日等重大科普活动期间,对公众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
第五条 申报科普基地除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综合展馆类科普基地
科普场馆的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科普展厅面积不小于800平方米,并配备与场馆面积、展品数量、参观人次相适应的科普讲解和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少于5人。
(二)公共场所类科普基地
科普场所的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科普展厅面积不小于800平方米,并配备与场馆面积、展品数量、参观人次相适应的科普讲解和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少于5人。
(三)教育科研类科普基地
教育科研场所的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上,科普展厅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并配备与场馆面积、展品数量、参观人次相适应的科普讲解和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少于3人。
(四)生产设施类科普基地
生产场所的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科普展厅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并配备与场馆面积、展品数量、参观人次相适应的科普讲解和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少于3人。
(五)信息传媒类科普基地
1.科普宣传列为本单位重要工作内容,经依托单位建立信息传媒类平台,有固定的栏目、版面或信息平台从事科普宣传,并在相关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有专门从事科普内容策划、制作、编辑等职能的部门,有不少于5名的专职人员。
2.每年产出科普类出版物、音视频、展品等科普成果200个以上。年传播总量不低于500万人次。积极配合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普日等重大科普活动的宣传、报道工作。
(六)其他类科普基地
科普场所的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上,科普展厅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并配备与场馆面积、展品数量、参观人次相适应的科普讲解和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少于5人。
第三章 申报程序和支持政策
第六条 各市、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普基地的推荐申报工作,省直各部门负责本系统的推荐申报工作。支持多个部门、市县联建共建科普基地。科普基地的认定工作由山西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牵头负责组织。
第七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单位均可申报,申报时需填写《山西省科普基地申报表》及相关支撑材料。经所在地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初步审核后,报送省科技厅。
第八条 省科技厅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的科普基地进行评审。评审分为资格审查、专家评审、现场考察、社会公示、会议研究五个环节。通过评审的科普基地名单由省科技厅在一个月内函告财政、税务、海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科普基地命名为“×××山西省科普基地”。各组织推荐部门要加强对科普基地的工作指导,鼓励支持科普基地的建设和发展,为其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和条件保障,保证其发挥最大的社会效益。
第十条 省科技厅通过省科技计划项目(科普宣传专项)对科普基地开展的基地能力提升、科普活动、科普作品(产品)研发等项目给予经费支持。
第十一条 科普基地依法享受国家对科普事业实行的税收优惠。科普基地应按照政策规定的条件、程序及资料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核确认后,享受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二条 科普基地应接受组织推荐部门和省科技厅的指导,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一次总结考核。对考核优秀的科普基地,向科技部等有关国家部委推荐申报国家级科普基地。
第十三条 科普基地安全工作坚持人民至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坚持责权利相统一和“分级属地监管”,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依托(举办)、谁负责”的原则,坚决筑牢安全防线。
第十四条 科普基地应加强和更新科普基础条件建设,提高现有科普场馆和设施的使用效率,充分发挥科普基地的功能。在开展科普活动的同时加强对公众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不得开展反科学、伪科学及封建迷信活动。
第十五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科普基地资格:
(一)有损害公众利益行为,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有宣传反科学、伪科学以及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
(三)不参加年度考核或考核不合格且整改不到位,确实不能发挥科普作用的;
(四)科普功能已经丧失,不具备科普基地的基本条件和其他条件要求的;
(五)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六)发生泄露国家科技秘密或危害国家科技安全事件的。
第十六条 对于科普基地发生名称变更、业务范围变更或被撤销的情形,省科技厅应及时将有关变更情况函告财政、税务、海关部门,重新核定变更后的单位自变更之日起是否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各市、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开展市、县级科普基地的认定工作。省直各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系统特色,组织开展省直部门特色科普基地的创建工作,并函告省科技厅。鼓励各市级科普基地和省直特色科普基地申报山西省科普基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山西省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